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
依法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业务规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
依法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业务规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