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因上位法的修改需要作相应修改;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因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两件以上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抵触;

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律部提出修改的建议。法律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修正案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