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