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整理关于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以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报告、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