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法律部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律部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法律部将汇总后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会领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