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