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决定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委员会集体决策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决定不予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办公室应当自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定不予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办公室应当自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