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扩大募集规模:

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且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扩大募集时处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扩大募集的资金规模、频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

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通过扩大募集规模向新参与投资者转移风险、亏损或者输送利益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扩大募集规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扩募资金的来源、规模、用途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