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等进行。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最近两期分类评价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