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因证券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且在调整达标前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本规定第十七条设立的子公司,按照其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并计算的口径,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