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