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和管理年度报告中,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并由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分别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