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原则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计划因受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