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六)项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六)项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