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