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20年。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