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