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