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解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