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