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实施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存在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违法行为;
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存在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违法行为;
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