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应急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开展信息系统故障排查、修复等工作,并及时告知使用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配合开展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