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核心机构应当组织与本机构信息系统和网络通信设施相关联主体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于演练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并形成应急演练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