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核心机构应当对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风控、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具有自主开发能力,掌握执行程序和源代码并安全可靠存放。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建设,持续提升自主可控能力。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及商用密码应用相关工作。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建设,持续提升自主可控能力。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及商用密码应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