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定期向证监会报送辖区内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等信息及相关重大事件;

组织、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研究辖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