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