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采购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采购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采购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和保密协议,并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证券期货交易、行情、开户、结算等软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供应商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安全延伸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