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二十八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二十八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期货业数据中心报送数据。报送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证券期货业数据中心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数据的集中保存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