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二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重要信息系统的故障备份设施和灾难备份设施,保证业务活动连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