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