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