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接收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服务机构补正备案材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证券服务机构办结备案手续。证券服务机构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备案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