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