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