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