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