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