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