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基金的用途为:

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