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用途为: 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