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