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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 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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