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