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的用途为: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