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