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证监会同意向托管清算机构发放紧急救助资金的,出具批复文件,连同其授权机构的审查意见、审查表和托管清算机构报送的紧急救助资金使用方案一并函告保护基金公司。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