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证监会授权机构对紧急救助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填写申请使用紧急救助资金审查表(附表7),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发放紧急救助资金的,应将审查意见、审查表连同托管清算机构报送的紧急救助资金使用方案一式二份一并报送证监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