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证监会授权机构对托管清算机构的保护基金使用申请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向托管清算机构发放保护基金的批复文件,连同审查材料和托管清算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一并函告保护基金公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