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监会授权机构对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证监会授权机构同意发放保护基金的审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审查意见;
保护基金使用申请审查表(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审查表(附表4)或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审查表(附表5));
经审查确认的个人债权明细表(附表2)或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明细表(附表6)。
审查意见;
保护基金使用申请审查表(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审查表(附表4)或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审查表(附表5));
经审查确认的个人债权明细表(附表2)或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明细表(附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