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七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十条 第六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