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